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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解读
时间:2018-05-23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阅读:10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统一核定新增耕地?

负责人: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中发4号文)。这是新时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强调,要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占补平衡任务。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调查认定必须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和技术要求。

为落实中发4号文要求,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印发了《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要求、集中管理,通过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现统一上图入库。11月,国土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认定的新增耕地,方可进行变更,并于当年全部变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进一步要求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在此基础上构建新增耕地数量、产能、水田三类指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于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为了确保政策延续和工作的衔接,《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真实、准确。

记者:《通知》规定的统一核定条件有哪些?新增耕地上图入库有什么新要求?

负责人:《通知》要求统一新增耕地的核定条件。新增耕地核定前,各类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或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图件资料和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位置坐标)以及新增耕地的有关情况说明,作为新增耕地核定的必备要件。同时,按照五部委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的有关要求,各类项目信息应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为确保新增耕地信息完整,在五部委文件基础上《通知》进一步规定,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信息,均应在立项、验收阶段作为上图入库必填信息进行填报。

记者:如何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及做到与相关工作充分衔接?

负责人:《通知》要求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同时,做好与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衔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供的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和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的项目上图入库信息,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和要求,以项目开工前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耕地质量等别图为底图,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地类、位置、耕地面积与质量变化情况,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为指导地方做好相关技术工作,《通知》规定了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地类认定、面积计算、质量评定、产能核算的方法以及资料内容、图件表格、数据格式。

形成初审结果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逐级上报市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新增耕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和新增水田面积3类指标信息。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通过的新增耕地指标信息,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统一入库,系统自动生成全国统一编号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结果单》,做到新增耕地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新增耕地核定结果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进行变更。

记者:如何落实新增耕地核实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发挥牵头作用?

负责人:中发4号文强调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省级政府要做好对市县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因此,《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国土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核定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落实共同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完善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强化监管和指导,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到位。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统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核定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核定及时、结果准确、真实可靠。各级土地整治等相关专业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在新增耕地核定、耕地质量评定、统一上图入库、土地变更调查等方面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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